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长城”)持有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企业”)2.13%股权,中国长城授权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分公司”)通过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股权进行公开挂牌转让,特此公告。
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为1994年10月19日,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252,注册资本人民币85972万元,实际所收资本85972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军,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高科技生产基地3号楼,营业范围:电站汽轮机、核电汽轮机、工业汽轮机、燃气轮机、船用汽轮机、汽轮机辅机、各类风机及透平机械类设备、低温核供热装置、自动化控制管理系统、粮油食品机械、电站成套设备、风力发电设备、新型发电设备,以上产品与备品配件的制造、安装调试、检修、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机械产品加工;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及与开发项目配套产品的销售(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外经贸部批准的进出口经营项目。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 股权占比1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84142万元97.87% 2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830万元2.13% 3哈尔滨电气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0.0001万元-
经评估,以2018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所有者的权利利益评估值为56,528.11万元。中国华融已于2019年5月10日履行完毕标的企业资产评定估计备案手续。按照中国长城《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南》相关规定,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大于中国长城的投资主体已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做评估备案。
按照《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授权书》,中国长城已将标的企业股权资产处置方案授权黑龙江分公司审批。黑龙江分公司经营审查委员会先后于2019年7月4日、2020年3月23日两次批复同意通过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方式转让中国长城持有的标的企业2.13%股权,标的企业于2019年7月3日召开股东会通过了本次转让行为。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向交易机构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转让标的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定估计报告及该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2、过渡期间损益:自评估基准日2018年7月31日起至转让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期间,转让方所持标的企业股权对应的损益均由受让方承担或享有,但标的企业已向我方支付的分红款除外。
3、过渡期间股东权利的行使安排:过渡期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外,转让方拥有对标的企业相应的股东权利,包括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监督权等股东权利。
4、标的企业股东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保留优先购买权。即:标的企业现股东如参与受让,应当按照本公告要求在交易机构网站注册账户、进行报名、交纳保证金;如产生竞价,标的企业现股东在同等价格下具有优先购买权,该优先权由标的企业现股东在参与网络竞价时行使,即可以与其他意向受让方报同样的价格。
5、本次挂牌底价为588.54万元人民币,意向受让方需在股权转让挂牌公告期内按照挂牌底价的30%向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保证金。股权转让成交后,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若非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或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全额扣除(即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留取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违约金归转让方),并依法承担其他违约责任:一是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截止日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二是在竞价阶段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三是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股权转让协议;四是不支付或未按期全额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五是采取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手续参与受让或竞价;六是存在别的违约违规行为。
6、挂牌成交后,受让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7、受让方违约责任处罚措施:(1)受让方未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一点七计算,受让方逾期付款超过30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同时受让方应按照股权转让价款的4.8%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并且赔偿转让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2)因受让方问题造成标的股权无法交割的,转让方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受让方按照股权转让价款的4.8%向转让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转让方因此而遭受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转让方如不选择解除协议的,股权转让协议继续有效,在具备办理股权交割条件时,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相关手续,因此而发生的相关联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受让方需要做出如下承诺:(1)对标的企业已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对标的企业存在的包括但不限于欠款、涉诉等情况已充分认识,同意按照标的企业的现状予以受让,接受企业存在(和潜在)的所有瑕疵及风险,并承担可能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费用,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2)放弃对转让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追索。
2、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标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标的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3、标的企业上述主要财务指标为母公司口径,其他详见资产评定估计报告、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备查文件。
4、需购买者自行了解该股权存在(和潜在)的所有瑕疵及风险,并承担可能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费用。
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境内外意向投资者。同时以下人员及其所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关联人;(3)意向受让方应拥有非常良好的财务情况,有足够的支付能力;(4)拥有非常良好的商业信用;(5)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该资产处置有关异议和咨询。
